四川省省级财政支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综合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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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财政支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综合补助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5〕4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支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综合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综合补助资金”)是指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5〕45号)设立,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全省示范项目融资成本补助和市县政府定向财力补助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省推介项目和示范项目是指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推进办法>的通知》(川财金〔2015〕82号)有关规定,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规定程序组织专家评审后向社会资本公开推介和推广示范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第四条  综合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引导带动。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功能,促进社会资本参与项目投入,激励市县政府推进项目合作,努力促成全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高标准、规范化、多领域实施。

(二)择优扶持。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特征明显、采购程序规范、权责关系清晰、运作管理严格的全省示范项目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绩效突出的市县政府予以支持。

(三)科学规范。坚持“公开、公平、工作”原则,按照“事后奖补、据实据效”的要求,科学制定综合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分配结果及时予以公开。

第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全省推广运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基本情况,编制综合补助资金年度预算,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

第六条  综合补助资金应与单项补助资金统筹协调安排。单项补助资金是指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对特定行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给予支持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支持方式

第七条  按照据实据效分配办法对项目单位给予融资成本补助。对全省示范项目从银行类金融机构获得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给予项目单位(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下同)按不超过同期银行基准利率50%、不超过3年的贴息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贴息补助资金不超过500万元;对全省示范项目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项目收益债券等直接融资方式实现融资的,给予项目单位不超过同期银行基准利率50%、不超过5年的费用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助资金不超过500万元。全省示范项目所在行业另行规定单项补助资金政策的,项目单位不能重复申报补助资金。

第八条  按照因素分配方法对市县政府给予定向财力补助。根据市(州)、县(市、区)政府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整体绩效,综合考虑市县政府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运营补贴、配套投入、股权投资、风险承担等年度支出责任,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定向财力补助。

第三章  申报审核

第九条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年度综合补助资金申报指南,组织资金申报。

第十条  项目单位根据申报指南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融资成本补助申请,同级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金融机构或直接融资主管部门负责对融资额度、融资期限、补助金额等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市县财政部门汇总上报项目单位融资成本补助申请和定向财力补助基础资料。扩权试点县(市)直接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专家对市县财政部门和省级项目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按照相关规定报审后安排下达。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综合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市县政府获得的补助资金须全部用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运营补贴、配套投入、股权投资、风险承担等方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资金用途。项目单位获得的补助资金须按照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进行核算管理。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定期组织开展综合补助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监督评价结果作为次年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综合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接受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套取骗取、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市县政府和项目单位,省财政厅将据实全额追回补助款项,并取消以后年度申请补助资格。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第十七条  单项补助资金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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