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府发〔2019〕3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国务院决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全国各自由贸易试验区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清单管理,率先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
现将《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其他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本方案,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允许范围内,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开展改革,为在全省实现“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做好准备、探索经验。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9日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克服“准入不准营”现象,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完善简约透明的行业准入规则,进一步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激发微观主体活力,推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在全省实现“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
二、改革方式
将《通知》确定的523项中央层面改革事项和我省地方层面设定的8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以下简称清单),逐项列明责任单位、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层级和部门、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内容,并定期调整更新。清单之外不得违规限制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业专业合作社,下同)进入相关行业或领域,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经营。将纳入清单管理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以下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
(一)直接取消审批。对设定必要性已不存在、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有效规范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直接取消审批。
取消审批后,企业持有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将相关企业设立或变更信息通过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以下简称省政务共享平台)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及时将相关企业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二)审批改为备案。对可以取消审批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需要企业及时主动提供有关信息,以便有关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业管理、维护公共利益的,由审批改为备案。要坚决防止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明确完成备案手续的条件,原则上实现当场办结。对企业违反规定不备案、逾期备案或备案信息不准确的情形,可以设定相应法律责任,但不得以这3种情形作为依据限制企业进入特定行业或领域开展经营,或者将企业已开展的经营活动视为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此次改革审批改为备案的共有9个事项,其中“诊所设置审批”“诊所执业登记”“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报关企业注册登记”“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天然水域鱼类资源的人工增殖放流审批”6个事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7〕92号)的要求实施,在企业登记环节一并办理,由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将备案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登记核准”“民航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和改制审批”3个事项需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备案。主管部门要简化备案程序,强化信息共享,方便企业办事,及时将相关企业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在监管中发现企业未备案或备案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应当责令企业办理备案手续或进行更正,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实行告知承诺。对确需保留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企业就符合经营许可条件作出承诺,有关主管部门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实行告知承诺。
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准确完整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具体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并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对企业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企业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对企业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企业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后,方可开展经营。有关主管部门应将通过告知承诺领证的企业与通过一般审批程序领证的企业平等对待,根据风险状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不得给予加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比例或频次、实施重点监管、实行差异化信用监管等歧视性待遇;对经营许可条件的监管标准和规则必须与企业办证时的告知内容保持一致;要将企业承诺内容向社会公开,方便社会监督。有关主管部门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撤销许可证件。因未按规定告知造成的损失由主管部门承担,因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造成的损失由企业承担。
(四)优化审批服务。对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不具备取消审批或实行告知承诺条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降低办事成本。
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有关主管部门要针对企业关心的难点痛点问题,采取以下措施:一是下放审批权限。对由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更为便捷高效、能够有效承接的事项,应将审批权限下放或委托给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最大程度实现区内企业就近办事。下放审批权由省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成熟一批,下放一批。二是压减审批要件和环节。要大幅精简经营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坚决取消“奇葩证明”,采取并联办理、联合评审等方式优化办事流程,主动压减审批时限。三是延长或取消有效期限。对许可证件设定了有效期限,但经营许可条件基本不变的,原则上要延长或取消有限期限。四是公布总量控制条件和存量情况。有数量限制的事项,要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布局规划、企业存量、申请企业排序等情况,方便企业自主决策。同时,鼓励各地区、各部门积极探索优化审批服务的创新举措。
三、配套措施
(一)规范登记经营范围与申办经营许可的衔接。省市场监管局要梳理经营范围标准表述与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对应关系,推行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修改完善登记注册业务系统,利用登记注册地址自动或人工识别是否属于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便于区内企业享受改革试点政策;通过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企业开办“一窗通”平台(“营商通”移动端服务平台)等线上登记注册服务系统或门户网站提供“涉企经营许可办理辅助查询功能”并及时更新,方便企业查询其经营范围对应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以及办理这些事项的具体部门、办理流程、许可材料、许可条件、收费、时限等信息。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目录执行,引导企业使用经营范围规范表述办理登记。
(二)强化涉企信息归集共享。省直有关主管部门要将企业登记注册、经营许可、备案、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及时归集至省政务共享平台,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实现涉及企业经营的政府信息集中共享。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16〕74号)要求,相关信息从产生到归集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时,市场监管部门对需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企业,要根据企业自主申报的经营范围,明确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经营许可实施部门,并将登记信息精准及时推送至省政务共享平台;省直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收集有关企业信息,依法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并将办理结果(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等信息推送至省政务共享平台,省市场监管局及时收取信息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予以公示。省大数据中心要及时将有关主管部门产生的信息在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示,并推送至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级有关主管部门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
(三)提升审批服务效率。有关主管部门要深入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制定并公布准确完备、简明易懂的办事指南,规范自由裁量权,严格时限约束,消除隐性门槛。要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从申请、受理到审核、发证全流程“一网通办”“最多跑一次”。要加强对审批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审批服务“好差评”制度,由企业评判服务绩效。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加强审批与监管的衔接,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坚决纠正“不批不管”“只批不管”“严批宽管”等问题。对“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中的事中事后监管,要全面落实省政府已经出台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跨部门联合监管和“互联网+监管”要求。对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按照直接取消和审批改为备案两类方式取得的经营资格是否可以在区外开展经营活动,由省级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相关部委对具体改革事项提出的要求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暨政务公开协调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全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省政府办公厅、省市场监管局、司法厅牵头协调推进改革,做好调查研究、政策解读、协调指导、法治保障、督促落实、总结评估等方面工作。商务厅要指导自由贸易试验区做好“证照分离”改革与对外开放政策的衔接。成都市、泸州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改革试点工作负总责,要理顺行政审批局与行业主管部门的关系,明确牵头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分工,扎实推进改革。
(二)细化实施方案。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我省实际对清单中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细化改革举措,明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办法,压实监管责任。改革举措和监管办法于2019年11月30日前报送省市场监管局,同时在本部门(单位)网站上向社会公开。
(三)强化技术支撑。省市场监管局、省大数据中心要做好有关信息化平台的升级改造工作,保证上下贯通、横向联通(包括通过全国数据共享交换体系联通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三平台”),适应“证照分离”改革的需要。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主管部门要与省政务共享平台建立、畅通数据双向交换通道,打通省、市、县三级信息壁垒。
(四)依法推进改革。按照《通知》要求,对已调整的法律法规,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对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司法厅要加强对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在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中涉及法律、法规问题的指导。
(五)狠抓工作落实。成都市、泸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充分调动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做好改革政策的培训和宣传解读,扩大政策知晓度,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要密切跟踪改革试点进展,总结评估试点情况,及时完善政策举措,发现和推广典型经验,确保试点取得预期效果,不断提升企业获得感。省直有关主管部门要于每月30日前将涉及本系统涉改事项新增的办理数、违法案件查处数、撤销审批数等情况反馈省市场监管局。
试点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成都市、泸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向省政府请示报告。
附件:1.“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中央层面设定,2019年版)
2.“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地方层面设定,201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