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抵扣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摘自国税发【1999】第173号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