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利用外资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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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雅安市利用外资奖励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外资工作的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稳外资工作的要求,进一步扩大雅安市利用外资规模、提升外资质量,优化外商投资环境,结合雅安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及标准

(一)支持主体。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完成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外资占比50%以上。

(二)投资奖励。对新引进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增资和外资并购市内企业(不含房地产、金融业),按年度计算,一年内实到FDI金额(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业务系统反馈和省经济合作局外商直接投资通报为准,下同)200万美元以下的,按年度FDI金额3%给予奖励,即:奖励金额(人民币)=实际到位外资金额×3%×汇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或套算);一年内实到FDI金额200万美元(含200万美元)以上的,按年度FDI金额5%给予奖励,即:奖励金额(人民币)=实际到位外资金额×5%×汇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或套算)。单个企业当年申报奖励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奖励资金分两年兑付,评审认定后的第一年兑付50%,第二年兑付50%,其中注册资本外资部分到位资金认定以第一年评审结果为准,后续年份到位资金将不再纳入奖励资金测算范围,对评审认定后奖励兑付期内FDI发生减资的,不再兑付剩余部分奖励资金,对于已领取的奖励资金,按实际存量到位资金进行结算,超出的奖励资金应予以退还。

二、奖励流程

(一)奖励申报。按照“当年申报,次年兑现奖励”的原则,符合本奖励办法的企业可向所在地招商主管部门提出奖励申报。申报工作于每年12月开始,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奖励审核。企业所在地招商部门牵头,联合财政、市场监管、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共同负责奖励审核及相关业务工作。

(三)奖励兑现。本办法所涉及的兑现资金由企业所在地受益财政予以保障。奖励均为税前,币种为人民币。

三、其他事项

(一)企业弄虚作假获得扶持奖励的,追回已发放奖励,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已出台执行的国家、省、市相关最新优惠政策与本办法重复的合并执行,不重复享受,奖励金额就高不就低。

(三)各县(区)、经开区可参照本办法开展奖补工作。

(四)本办法具体实施细则由市经济合作和外事局另行制定。

(五)本办法自2023年8月4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办法实施前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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