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大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力度,加快雅安市生态科技工业园区建设,雅安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引进资金、项目入驻工业园区,为园区建设和发展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对市内其他区县政府引入园区企业实现的税收、产值及固定资产投资实行三分政策。
一、对招商引资中介人实行奖励的规定
(一)奖励内容
1、对争取无偿资金的奖励
向上级部门或个人争取的无偿资金(不包括上级主管部门计划内划拨的正常工作业务费)按实际到位额的10%计奖(含工作经费),争取或直接引进上级机关及社会捐赠、援助的设备、物资等按净值折算价的5%计奖。
2、对引进有偿资金的奖励
引进无息或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资金,用于园区拆迁安置或基础设施建设且使用期在1年以上的,按同期贷款利率差加1‰一次性计提奖金。
3、引进在园区落户的生产性项目,连续享受十年奖励。先按实际固定资产投入计奖(一次性兑现),具体计奖比例为:3000万元以内,按5‰计奖;3000万到1亿元增加数(投资额减去3000万元)按3‰计奖;1亿元以上增加数(投资额减1亿元)按1‰计奖。以后年度按上缴地方税金部分的5%连续计奖(10年)。
4、有特殊约定的,按其约定办理。
(二)奖励对象
凡为园区招商引资项目牵线搭桥做出贡献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属奖励对象。
(三)奖励的审核
1、项目引进人的确认:须由入驻企业业主出具书面材料。
2、凡属引进资金、设备、物资等,均以资金到位、设备进场、物资入库、企业投产方可申报奖励,并经园区管理委员会确认后,纳入兑现奖励范围。
3、引进同一项目同时符合几项条款的,由获奖者自愿选择一款执行,不重复享受。
4、每年12月25日为审核奖励时间。
(四)奖金来源
1、引进、争取符合确定范围内的有偿资金无偿资金的奖金来源,按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由受益单位支付。
2、引进在园区兴办企业,由园区管理委员会按各家税款分成比例提取支付。
二、对区县政府引进项目入驻园区的规定
为了充分调动市内各区县政府的积极性,从2003年元月起,各区县政府(名山县除外)引进符合入驻工业园区的企业,对企业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实现产值和税收地方实得部分,市、名山县和引进项目的区县按3:2:5比例参与分配。各企业按引进方的不同,统计到各区县招商引资任务中。
本规定由雅安市生态科技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主办:雅安市经济合作和外事局 单位地址:雅安市行政中心 邮政编码:625000 电话:0835-2360781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电话:123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