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农业高科技生态园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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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大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力度,加快雅安市农业高科技生态园区建设的步伐,雅安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引进资金、项目入驻农业科技园区,为园区建设和发展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一、奖励范围
  1、引进市外资金,以项目为载体在园区实施的资金、项目、设备、物资等(不含上级计划内正常工作业务经费、政策性补贴、救灾扶贫资金等)。
  2、引进市外高新技术及产品、专利、商标和品牌、高新技术工艺流程、产品配方及先进管理办法等。
  3、引进国内外知名企业、品牌和高新技术以及先进管理方法重组、嫁接,改造园区企业,使企业经济效益大幅度提高的招商引资项目。
  二、奖励对象
  凡为上述奖励范围内招商引资项目作出实际贡献的市内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属奖励对象。
  三、奖励办法
  1、引进无偿使用资金总额在100万元以内(含100万元)的,按实际到位资金总额的5%-10%一次性奖励,以解决引进工作中的资金支出和奖励个人。
  2、引进无偿使用资金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到位资金总额的 1%-5 %一次性奖励,以解决引进工作中的资金支出和奖励个人。
  3、引进有偿低息资金,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差加1%一次性奖励。
  4、引进到位的合资、合作、独资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0.1%-0.5%奖励;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0.1%-0.3%一次性奖励。
  5、引进无偿使用物资、设备、捐赠等,按净价值的1%-5%一次性奖励。
  6、引进高新技术,使企业效益大幅度增长,按投产后第一年新增税后利润的5%一次性奖励。
  7、有特殊约定的,按其约定办理。
  四、奖励的审核
  1、引进区外资金、物资、设备等,均以资金到位、设备进场、物资入库,才能申报奖励。
  2、引进区外项目,以项目进场实施后才能申报奖励;生产性项目,以投产实现税收后才能申报奖励。
  3、引进同一项目同时符合几项奖励条款的,按奖励比例高的执行,不能重复奖励。
  4、对于争取上级部门的有偿或无偿资金,由年终考核中另行给予奖励。
  五、奖金来源
  引进、争取符合确定范围内的有偿资金、无偿资金的奖金来源,按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由受益单位支付。
本规定由雅安市农业高科技生态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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