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雅安市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激励政策(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雅安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10日
雅安市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激励政策(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重点支持在雅投资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且纳入统计的汽车及机械装备制造、先进材料、清洁能源、农产品加工业、现代服务业、大数据等绿色产业项目。
第二条 本政策所指招商引资重点产业的激励项目为:单期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及以上的二、三产业项目;单期投资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现代农业项目。
第三条 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龙头带动性作用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二章 土地支持政策
第四条 工业用地:对符合条件的集约用地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可按有关规定用于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设。鼓励企业通过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取得项目用地。允许竞地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按出让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对用地需求较大的项目,在已报批用地内优先安排,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在全市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中进行调剂。支持企业盘活土地资源,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工业企业在现有工业用地上新建或改造原有厂房、增加容积率,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企业投产后达到合同约定的亩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标准可给予一定补贴,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所在地政府的土地净收益,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第五条 物流用地:对按规划引进的重特大物流项目用地,参照所在区域工业用地价格实行招拍挂方式出让。物流园区用地70%可用作仓储设施建设,30%可用作综合配套设施建设(各类用地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按国家标准执行)。
第六条 文化旅游用地。
(一)新引进文旅企业用地中,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不征收、不转用,按原有用途管理。
(二)在城市规划区外投资的文旅产业用地,在政策允许范围内,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可通过部分修改或调整等方式,确保项目选址符合土地规划。项目用地综合土地市场情况、产业政策和土地整理成本等因素评估确定出让起始价,实施招拍挂出让。
(三)项目用地综合土地市场情况、产业政策和土地整理成本等因素评估确定出让始价,实施招拍挂出让。在投资合同中可以约定,待投产,且产值、税收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后,受益财政可分年度给予一定补助,补助标准不得超过所在地财政土地净收益。
第三章 生产、办公房支持政策
第七条 厂房支持政策:对实际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激励项目,受企业委托,可由受益财政出资的国有企业与投资企业签订代建合同,按照财政评审后企业规划设计的施工图代建项目用房及配套设施,或代购生产设备等资产,企业自建成投产年度起5年内分期无息完成回购。
第八条 鼓励引进项目打捆集中高效使用土地,共同出资建设多层厂房。对容积率达到规定标准,并通过验收用于生产的多层工业标准化厂房,从第二层起按厂房建筑面积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九条 符合条件享受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激励政策的企业入驻标准厂房的,前3年租金减半收取,对当年入驻且年销售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的,免收当年租金。
第四章 财政支持政策
第十条 对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激励项目,从实际投运之日起前2年,由受益财政按项目对地方经济新增贡献的100%给予经费支持。后3年,由受益财政按项目对地方经济新增贡献的50%给予经费支持。重点项目如期竣工投产后,由受益财政按形成固定资产投入总额的2‰给予企业一次性项目经费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一条 对在雅安新注册设立的外资企业和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扩大生产规模,实际到位资金在1000万美元(含)以上2000万美元(不含)以下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人民币;实际到位资金在2000万美元(含)以上5000万美元(不含)以下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实际到位资金在5000万美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严格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激励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清单管理,对国家规定收费标准有浮动幅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符合条件的,按标准下限执行。符合缓征、减征、免征的收费项目,由缴款义务人向收费项目执行单位提出申请,执收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鼓励投资者通过收购、兼并、控股相关企业的优良资产,实施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合作重组。兼并重组后在本市注册经营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从申报缴纳首笔税款(不含扣缴)起3年内,由受益财政按项目对地方经济新增贡献的50%给予经费支持。在雅收购、兼并、控股相关企业,将股权交易产生对地方经济新增贡献的30%,用于支持企业在雅新上项目的扩大再生产。
第十四条 引导和支持总部经济发展。
(一)注册地迁至雅安的总部奖励。雅安企业异地“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雅安并纳税的,或市外上市企业将公司总部迁至雅安注册并纳税的,前3年由受益财政分别按企业对地方经济新增贡献的50%、40%、30%给予经费支持。以后年度由受益财政按企业对地方经济新增贡献的20%给予企业办公总部与注册总部之间的往来行政成本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总部研发奖励。按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环比增长额的50%给予研发补助资金,期限5年;对新引进的总部,自认定当年起,按其年对地方经济新增贡献,前3年给予60%研发补助资金支持,后2年给予40%研发补助资金支持。
(三)走出去发展的总部企业奖励。走出去投资发展的企业,企业对地方经济新增贡献的50%奖励企业做大做强。
第十五条 对工业企业产业链转移给予扶持激励。在雅安境内新注册产品销售的流通企业或对将产品销售链条转移到雅安结算的工业企业,自企业取得第一笔销售收入起由受益财政连续三年,按其对地方经济新增贡献的50%予以奖补。
第十六条 对新引进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产品外运物流成本占生产成本比重超过15%且符合本政策支持范围的工业项目(不含能源化工项目),经认定后可给予不超过物流费用总额的10%的物流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100万元,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
第五章 产业集群发展奖励
第十七条 凡采购市内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上下游配套的项目,受益财政分别给予双方企业产品采购金额1%的等额奖励。对新引进上下游配套协作项目的企业,由受益财政连续3年根据新引进配套协作企业对地方经济新增贡献的3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章 优先发展的产业支持政策
第十八条 引导和支持绿色载能产业项目发展。推动《雅安市水电消纳产业示范区建设试点方案》落地落实,通过市场化交易组合、扶持政策支撑等多种措施,全力保障存量绿色载能产业电价水平维持不变,新增绿色载能产业全年平均电价按0.35元/千瓦时结算。绿色载能产业涵盖范围覆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节能减排政策的大数据、新型电池、电解氢、先进材料等新增绿色载能工业企业(不含迁入企业存量)。
第十九条 引导和支持大数据产业项目发展。
(一)全力保障新增大数据产业全年平均电价按0.34元/千瓦时结算。
(二)新引进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并在本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数据和云计算企业,从实际投运之日起前2年,由受益财政在项目对地方经济新增贡献中给予前2年100%项目经费支持,之后的3年由受益财政在项目对地方经济新增贡献中给予50%项目经费支持。
(三)市外大数据及关联企业总部迁至雅安或在雅安设立区域性总部的,依据其缴纳的税收、吸纳就业和产业水平等情况,由受益财政在项目对地方经济新增贡献中给予前2年100%项目经费支持,之后的3年由受益财政在项目对地方经济新增贡献中给予50%项目经费支持。
(四)在雅安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数据应用服务企业入驻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和办公用房,由受益财政给予办公场地租金补贴,300平方米内免租金,300至1000平方米部分房租减半资助,补贴期为2年。
(五)统一规划川西大数据产业园内强弱电布局,对入驻企业提供不低于4兆每秒(Mbps)的免费办公宽带网络服务。积极协调各基础通信运营商,对入驻川西大数据产业园的企业给予网络资费的优惠。
(六)在雅安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开展大数据应用、云计算中心建设、电子商务产业园、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研发、电子信息制造业、物流信息化平台建设等项目,经认定,按照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不超过5%的比例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二十条 引导和支持现代物流产业项目发展。
(一)物流企业实现年度地方经济新增贡献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按对地方经济新增贡献的20%给予经费支持,次年兑现。
(二)鼓励在雅注册企业实现外贸转型升级和外经贸创新发展以及开拓国际性市场。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应技改研发、物流或开拓国际性市场经费支持,最高不超过60万元。
第二十一条 引导和支持文化旅游产业项目发展。
(一)新创建的国家级旅游度假区、5A级旅游景区、五星级饭店等国家级旅游品牌,自获得批文起市财政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自获得批文起至第一次复核合格后2年,由受益财政在项目对地方经济新增贡献中给予50%项目经费支持。对新入选国家级和省级重点旅游企业、重点项目、重点文化旅游产业园区,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奖励。
(二)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依法开发文化旅游。支持旧厂区、旧村落、旧街道改造建设文化旅游产业园区(街区)、旅游景区,经主管部门认定后,由受益财政按原产权建筑面积给予50元每平方米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新建的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旅游商品(纪念品)研发、生产企业,由受益财政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对具有一定集聚功能的旅游购物专业市场,经主管部门认定后,由受益财政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四)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新建自驾游营地,由受益财政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新建旅游民宿,由受益财政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
(五)利用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进行文化旅游产业化开发利用的项目,上年度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由受益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七章 社会引资人激励政策
第二十二条 创新招商举措,积极开展委托招商、代理招商,鼓励各类商协会、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创投公司或个人(不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及其他财政供养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招商引资,对成功引进重大工业产业项目来雅安投资建设的可按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社会引资人的奖励标准:项目按期建成投产并正常纳税的,可按其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奖励社会引资人,单个项目奖励上限不超过500万元。
第二十四条 对引进大集团来雅投资的社会引资人(不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及其他财政供养人员),如有雅安市属国有企业参股或控股大集团且在雅新设企业,经外来投资方认可,社会引资人有权在新设企业有偿取得不超过5%的股权。
第八章 金融支持政策
第二十五条 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激励项目竣工投产后,项目建设期贷款按企业贷款时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贷款贴息支持,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单个项目累计贴息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六条 提供应急转贷资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承兑汇票贴现贴息、税金贷(税易贷)、园保贷、商标权质押贷款及应收账款融资等金融创新服务,助推企业获得信贷资金。
第二十七条 在雅安注册并缴纳税收的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科创板)、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融资的给予500万元奖励,对在新三板新挂牌的给予100万元奖励,规模以上企业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新挂牌且完成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的给予5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
第九章 要素保障支持政策
第二十八条 支持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激励项目生产用电参与市场化交易,发挥雅安电价“洼地”优势;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的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激励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按留存电量政策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专项补贴。
第二十九条 帮助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激励项目协调解决天然气管网配套。对日用气量3万立方米及以上的项目,创造条件推进转供改直供。
第三十条 为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激励项目提供“六通一平”建设条件。“六通”指道路、给水、排水、供电、天然气、通讯设施通到用地红线界址。“一平”指项目用地红线内民房拆迁,青苗、竹木等地面附属物被清除。
第三十一条 对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激励项目,简化审批流程,由“重点投资项目代办中心”实行全程代办“保姆式”服务。
第十章 科技、人才支持政策
第三十二条 引进落户的企业在雅安创立创建或迁入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平台且在雅正常运行的,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引进行业领先的大企业大集团和国家重点产业技术研究院,按约定时间建成投产的,前3年每年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研发补助资金。
第三十三条 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激励项目,自设立年度起至第5年,对工资薪金所得20万元及以上、且在企业任职满一年的高层次管理人才和技术领军人物(最多不得超过公司缴纳社保总人数的8%,战略新兴企业不超过10%),由受益财政按其工资薪金对地方经济新增贡献的100%给予资金奖励。
第三十四条 鼓励企业开展形式多样的提升职工技能的在岗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和技师培训,对企业成规模新招用的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的在岗培训或新型学徒制培训,由企业向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开班,并报送培训计划、培训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等有关材料,按国家职业标准规定课时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对不同工种、等级给予企业或职工个人相应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企业或政府定点高技能人才培训机构对企业一线职工组织开展技师培训的,根据国家职业标准规定学时,在实施培训前将培训计划、学员资格、师资情况等报所在地人社部门备案,培训合格后,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企业3000-6000元/人的培训补贴(资金渠道在就业创业资金中列支)。企业在岗参保职工符合相关条件的,并取得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失业保险基金分别给予1000、1500、2000元/人技能提升补贴。
第三十五条 来雅投资企业中高层次管理人才和技术领军人物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迁;子女需转入本市中小学校入学或幼儿园入托的,由教育部门和各有关学校、幼儿园根据其子女的就学意愿安排相关学校接收入学,并协助办理相关转学手续。各医院要为高层次人才开辟保健、体检、医疗等绿色通道。配偶为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可根据配偶意愿,协助解决随调问题。
第十一章 协调机制支持政策
第三十六条 建立重点项目会审机制。市重点项目办公室根据需要不定期对重点项目推进中涉及的土地、规划、环保、融资和水、电、气、消防等重大问题,集中会审,压实责任、限时办结。
第三十七条 对在招商引资过程中遇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或政策不明晰的,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而产生的过失或错误,但符合决策程序,未谋取私利且无主观故意的,不予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二章 政策兑现
第三十八条 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合同制管理,项目业主原则上与所在地园区管委会签订投资合同,约定投资项目强度、内容、规模、进度和退出情形。合同均要约定不得以本协议进行非法集资。合同作为各类资源配置、优惠政策兑现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本政策施行期间,国家、省新出台有关促进投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国家、省、市和其他行业部门扶持政策规定的,按就高但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现代服务业项目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为项目的自营部分,另有规定的除外。叠加享受的政策优惠不超过企业对地方经济新增贡献。
第四十条 市级项目由市级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负责兑现相关扶持政策;经开区项目,由经开区负责兑现相关扶持政策。
第四十一条 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激励项目的激励政策奖励在次年第一季度进行申报,经市级主管部门、市财政审核批准后,第二季度兑付奖励。
第四十二条 享受本优惠政策的外来投资企业或个人,自享受政策之日起,其在雅安设立的经营期限不得少于10年。对新设立并经审核认定的总部企业,享受奖励补贴政策后,5年内不得迁出当地。
第四十三条 严格落实企业投资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已落户企业,运营期间发生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或严重偷逃税款的,取消企业享受的优惠或奖励,并对已享受的优惠政策或奖励进行追缴。
第四十四条 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获得奖励(补贴)的,须全额退回所得,并按当前人民银行挂牌定期同档存款利率支付利息。拒不退回及支付利息的,相关部门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视其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政策所涉及币种皆为人民币,奖励、补贴等金额均为税前金额。
第四十六条 在财力允许的前提下,县(区)可参照本政策制定优惠政策。
第四十七条 本政策自2019年10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