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农业高科技生态园区建设优惠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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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推进雅安市农业高科技生态园区的建设,凡经批准进入雅安市农业高科技生态园区核心区的项目和企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凡进入园区的企业享受《雅安市关于鼓励外来投资优惠政策的规定》(雅府发〔2001〕12号)、《中共雅安市委、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龙头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雅市发〔2001〕47号)和《中共雅安地委、雅安地区行署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实施意见》(雅地发〔2000〕34号)中所制定的优惠政策,地方所得税部分实行免二减三。
  二、以出让方式获得园区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其土地使用费每亩为4万元,首期付款按每亩1万元支付,余款三年内分期付清。
  三、以租赁方式获得园区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前三年租金享受政府全额补助。
  四、硕士以上学历、副高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在雅安市农业高科技生态园区注册登记创办科技型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首期注册资本达到30%,其余部分在二年内分期到位。
  五、园区设立人才创业资金。凡获得博士学位的高级人才担任企业法人,并带项目入园创业者,一次性补助项目经费5-10万元。其他高级人才担任企业法人,并带项目入园者,酌情给予一定数目的项目资金补助。
  六、园区设立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对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市场潜力大的项目优先立项,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并积极向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推荐立项,争取国家和省上的支持。
  七、设立园区专项奖励资金。对科技人员以科技成果和其它知识产权参与园区项目开发的,将视贡献大小,给予一定性奖励。对作出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按照雅地发[2000]14号文,由市委、市政府给予雅安市科技杰出贡献奖励。
  八、对技术含量高,成长性强,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九、园区示范区所在的县区可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示范区优惠政策。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与国、省、市已出台的其它相关优惠政策一并执行。由雅安市农业高科技生态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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