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品出口企业的税收优惠
1、减免税规定
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已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七款]
2、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范围
企业自行出口产品的产值;委托外贸公司代理出口的产值;销售给外贸公司后由其实际出口的产品产值;承接境外来料加工的工缴费;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认定的其他方式出口的产值。
[摘自国税函【1995】第645号通知]
3、产品出口企业的条件
“产品出口企业”,是指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
必须是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产品主要用于出口,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全部产品的产值总额50%以上;当年实现营业外汇收支平衡或有余。同时规定,被确认的产品出口企业,凡当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企业全部产品的产值总额70%以上的。经年度考核合格后,才可享受税收优惠。
产品出口企业当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虽已达到企业全部产品的产值总额70%以上的,但经考核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应同时具备的上述三个条件,应当补缴其当年已享受的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款。
[摘自财政部税务总局财税外字【1987】第118号通知]
(二)先进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
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细则》第七十五条第八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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