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所得税的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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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
  [摘自《税法》第九条]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家规定的二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免征地方所得税。
  对产品出口企业在国家规定的二免三减半期间免征地方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50%以上的,免征地方所得税。
  凡先进技术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期满后,再免征地方所得税三年。
  在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开发区、工业新区、工业村内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摘自《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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