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招商引资政策汇编(摘录)
来源: 发布时间: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本汇编分为如下几个方面:土地政策、财税政策、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金融政策、产业扶持政策留电政策、工业发展基金政策、其他政策。

 

(一)土地政策

    对按规划需要整体搬迁的工商企业经营用地,同一宗地只有一个用地意向者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并挂牌公示。

对投资规模大、促进地区经济发展作用明显的新建工业或大型商业设施等项目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降低地价标准,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摘自《国务院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3〕28号)

    

    对纳入灾后恢复重建土地利用规划的城镇、农村居民点用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产业项目新增的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指标不足的,由省根据各地实际预支安排。

    提高用地审批效率。对于纳入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城镇村和配套基础设施用地,以及受灾企事业单位搬迁用地,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先行安排供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可以边建设边报批,由受灾县(市、区)人民政府直接上报省政府,同时抄报所在市(州)人民政府备案。对于增强受灾地区防灾抗灾能力的新建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项目,属国家预审委托省审理的,由国土资源厅办理。对于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可申请先行用地,由国土资源厅审核同意。恢复重建项目建设用地审批一律纳入“绿色通道”快速审批。

    对按规划需要整体搬迁的工商企业经营用地,同一宗地只有一个用地意向者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并挂牌公示。

对投资规模大,促进地区经济发展作用明显的新建工业或大型商业设施等项目的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降低地价标准出让。凡工业项目用地低于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商业等项目用地低于原评估地价的,报国土资源厅备案。

    ——摘自《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川府发〔2013〕37号)

    

    符合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项目,使用灾后恢复重建预支计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也可使用灾后恢复重建预支计划,其用地规模计入灾后恢复重建总规模。

    对灾区的砂石粘土等灾后重建急需的建筑类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新立,不将矿业权设置方案作为准予配号的条件,由市(州)国土资源局专报省国土资源厅。

——摘自《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家和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国土资源支持政策的实施意见》(川国土资发〔2013〕85号)

(二)财税政策

    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另行发布。

    ——摘自《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

    

    对受灾严重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灾后恢复重建期所在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对受灾地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取得的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和物资,以及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批准的减免税金及附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在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受灾地区企业、单位或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单位,在3年内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恢复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摘自《国务院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3〕28号)

对受灾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自2013年4月20日起,对受灾地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取得的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和物资,以及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批准的减免税金及附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自2013年4月20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

    自2013年4月20日起,对受灾地区企业、单位或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单位,在3年内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恢复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摘自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8号)

 

(三)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对受灾严重地区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免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对企业和有关经营者免收属于中央收入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对受灾严重地区的矿产资源开采企业,全部免收属于中央收入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对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包括注册地在受灾地区的法人机构及在受灾地区的分支机构),全部免收银行业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包括注册地在受灾地区的法人机构及在受灾地区的分支机构),全部免收保险业务监管费;对证券、基金、期货公司(包括注册地在受灾地区的法人机构及在受灾地区的分支机构),全部免收证券市场监管费。

    ——摘自《国务院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3〕28号)

    

    从2013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重灾区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免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企业和有关经营者免收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对重灾区的企业、单位或个人免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采矿登记费、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保险业务监管费、银行业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证券市场监管费、电力监管费、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征地管理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河道采砂管理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收养登记费。

    ——摘自《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川府发〔2013〕37号)

 

 

(四)金融政策

加快修复基层金融网点,鼓励受灾地区金融机构适当减免客户账户查询、挂失和补办、转账等收费。

    全国性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受灾地区信贷需求优先支持的力度;适当调整受灾地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宏观审慎政策参数,支持增加受灾地区恢复重建的信贷投放。根据灾后恢复重建的实际需求,增加对受灾地区的再贷款(再贴现)额度,对受灾地区金融机构发放的支农再贷款在现行支农再贷款利率基础上下调1个百分点,重点用于支持受灾地区农房重建;继续对受灾地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执行倾斜的准备金政策,下调受灾地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1个百分点。

    对灾前已经发放、因灾不能按期偿还的贷款,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为不良记录,不影响其继续获得受灾地区其他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充分考虑借款人的实际情况,积极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和措施实施贷款重组。

    加大对受灾地区重点基础设施、城乡居民住房、农牧业等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因灾失业人员和吸纳受灾群众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参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执行。

    在符合法定条件下,优先支持受灾地区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及已上市企业通过增发、发行公司债等形式实现再融资。引导、指导有关保险业机构加大对灾后恢复重建保险资金的投资力度。

    ——摘自《国务院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3〕28号)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大系统内信贷资源的调剂,增加受灾地区专项信贷支持力度。人民银行成都分行适当调整受灾地区地方法人机构宏观审慎政策参数,支持增加受灾地区恢复重建的信贷投放。扩大受灾地区分支行信贷审批权限,简化贷款流程。

对受灾地区实行倾斜的准备金政策。根据受灾地区灾后恢复重建的实际需求,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增加对受灾地区的再贷款(再贴现)额度,重点用于支持农房重建、中小微企业和“三农”金融服务需求。

    鼓励金融机构针对不同的受灾对象,设计专项授信产品或拓宽现有信贷产品适用范围,积极开展融资对接活动,为受灾地区提供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重点支持城乡住房、重点基础设施、农牧业和小微企业、重点产业项目等领域灾后恢复重建。支持符合条件的受灾地区企业和所筹资金用于受灾地区的企业发行银行间市场直接债务融资工具。

    灵活调整受灾地区机构准入政策,在网点重建和增设、迁址、高管任职资格等方面,建立行政许可“绿色通道”,提高行政许可效率。

    支持受灾地区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通过发行金融债券用于补充资本金和灾后重建信贷资金来源。支持股份制商业银行到受灾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积极发展适合受灾地区特点的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摘自《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川府发〔2013〕37号)

    

    优化信贷结构配置,着重加强对灾区重点基础设施、中小企业、“三农”和因灾失业人员等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在坚持市场化运作和风险可控原则下,对灾后重建中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灾区支柱产业以及水、电、道路、通讯、学校、医院等有收入来源的受损公共设施修复的贷款需求及时给予必要支持。对灾区吸纳就业强、产品有前景、守信用的中小企业,通过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加大支持力度。

    支持灾区中小企业发行区域集优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鼓励探索中小微企业债务融资产品创新,并积极协调有关中介服务结构,综合运用多种措施,帮助中小企业融资。支持灾区中小企业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对于灾区符合“真公司”、“真资产”、“真项目”、“真现金流”、“真偿债”、“真支持”原则的融资平台,银

行业金融机构应在严格规范信贷管理、加强风险识别和管理基础上,支持其融资用于灾区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支持灾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用于灾区保障房建设。鼓励开展针对灾区重建发展的直接投资和集合理财、专项理财业务。

    支持灾区企业通过股票市场融资和重建发展。在符合法定条件下,优先安排灾区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再融资。优先审核拟将募集资金投向灾区恢复重建和生产的公司融资申请。支持灾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设立灾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门审核小组。鼓励全国其他省(区、市)上市公司参与灾区重建,以“资产认购股份”等方式将灾区上市公司急需的恢复重建物资、设备等资产注入灾区上市公司。支持适当减免灾区上市公司的上市年费等费用。加强对灾区企业的上市培育服务,推动符合条件企业的上市。

   ——摘自《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做好芦山地震灾后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务的意见》(银发2013179)

 

(五)产业扶持政策

    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划,支持有条件的受灾地区集聚发展机械制造、电子信息、有色金属精深加工、农产品加工、生物制药、生产性服务业等产业。大力发展农业和旅游文化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调整优化产品结构。提升纺织、建材、机械等产业竞争力,支持水泥等行业兼并重组,发展新型环保材料,支持建筑垃圾再利用。

    建立产业集聚发展机制,加快产业园区建设。支持雅安经济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推动荥经县、邛崃市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建设,建设芦山特色产业集中区。按照共建共管共享共赢原则,建设“天全、芦山、宝兴”飞地园区。加强节能减排,坚决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后产能,关闭重要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严重企业。

    优先保障灾后恢复重建要素需求。支持重灾区参照《四川省藏区留存电量和电价管理办法》,实施留存电量价格政策。鼓励受灾地区符合条件的工业用户,参加直购电试点。

    ——摘自《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川府发〔2013〕37号)

 

(六)留电政策

    留电政策资金主要用于飞地园区(经开区)、芦山产业集中区等对雅安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较大、特别是对灾后恢复重建影响较大的重点优势企业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它重大产业发展项目。

如全市连续3个月出现工业用电量同比、环比均下降时,可利用留电政策资金实施临时价格政策干预;如出现严重电价矛盾时,可利用留电政策资金进行疏导。

享受留电政策资金补贴的所有企业均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未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且无偷逃税费、拖欠电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新投产企业(指留电政策正式实施后投产的企业)达到以下条件:

产业类别

实收注册资本(万元)

总投资

(万元)

投资强度

(万元/亩)

备注

机械加工和装备制造

≥3000

≥10000(或固定资产投资≥7000)

≥150

企业应同时满足实收注册资本、总投资、投资强度三个条件。

农副产品加工

≥100

新材料、新能源

≥5000

≥150

其他产业(不含电力、矿山开采)

对其生产用电价格或用电专用设施投资进行适当补贴扶持。投产后3年内生产用电电费按不高于0.1元/kwh补贴,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对符合以上条件,同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或列入当年省上公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目录的企业,除享受用电补贴政策外,再追加补贴企业建设用电基础设施(与供电部门电力设施产权分界点负荷侧至企业电力进线断路器电源侧之间的线路)等方面的投入,以退补企业电费的方式,额度不超过100万元,且退补电费不超过企业当年缴纳电费总额,最多补贴3个年度,用电基础设施投资不足300万元的,按实际投资退补。

 已投产企业达到以下条件:

产业类别

单位电能贡献税收(元/kwh)

年度缴纳税收(万元)

备注

农副产品加工

≥0.4

≥300

企业应同时满足单位电能贡献税收和年度缴纳税收两个条件。年度缴纳税金是指国、地税实现且及时入库的税金,含企业出口退税,不含设备抵扣税。

机械加工和装备制造

≥0.3

≥500

新材料、新能源、冶金、化工

≥0.1

其他产业

≥0.2

按其单位电能贡献税收的30%补贴生产用电电费,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500万元,且补贴额度不高于企业当年入库税收地方所得。

生产经营状况正常的规模以上企业,上一年度设备利用小时数(以企业装接变压器容量计算下同)超过3000小时,以企业上一年度用电量为基数;上一年度设备年利用小时数未超过3000小时的,以利用3000小时对应用电量为基数,对超过基数部分的生产用电电量按0.1元/kWh补贴用电电费。单个企业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500万元,且补贴额度不高于企业当年入库税收地方所得。超基数用电量年底结算,补贴额度在次年电费中抵扣。

年度缴纳税金100万元以上的生产企业,当年实现且及时入库税金较上年增长以上且30%以下的,按0.05元/kwh补贴用电费;当年实现且及时入库税金较上年增长30%以上的,按0.10元/kwh补贴用电费。单个企业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500万元,且补贴额度不高于企业当年入库税金的地方所得。两次及以上间断享受补贴的,下次补贴以上次享受补贴时入库税金为基数。

——摘自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留存电量价格政策扶持产业重建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雅办发〔2014〕50号)

(七)工业发展基金政策

基金主要用于列入《雅安市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专项规划实施项目》中的总规或专规工业重建项目及其他关系雅安长远发展的重大工业项目。基金应根据工业重建规划采取投资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多种使用方式,放大资金使用效益。

——摘自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4•20”芦山强烈地震产业重建工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雅办发〔201434号)

 

(八)其他政策

优化项目建设程序。简化审批程序。对纳入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项目,直接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下放管理权限,对国家没有明确规定为省级审批和核准的恢复重建项目,审批、核准权限一律下放到市(州)、扩权试点县(市),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要件审批审核权限同步下放。属于省审批和核准的项目,除有特殊要求外,授权项目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核准招标事项并履行监管职能。

——摘自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川府发201337)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