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好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意见》(川委发〔2008〕6号),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把雅安建设成为承接国际国内产业转移,加快产业创新发展的重要基地,特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理清工作思路,明确工作重点
紧紧抓住国际国内产业转移和灾后重建重要战略机遇,依托我市资源、产业、区位、综合成本的比较优势,按照在“转移中升级,承接中跨越”的指导思想,抓好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特色资源开发与加工业的产业承接,体现“3+1”(水电及电冶、机械制造、农产品加工+材料产业)工业发展和特色旅游的战略发展思路,着重承接境外企业和我国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的产业转移,特别鼓励发达地区大企业、大集团、上市公司等外来投资者到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投资兴办企业,优化我市产业结构,促进我市经济发展。
二、夯实承接基础,打造承接载体
加强对发达地区、产业集中地区、对口帮扶地区产业转移趋势的调查研究工作和信息收集整理工作,准确把握产业转移趋势和规律,认真研究分析我市优势资源、优势产业、要素成本和市场辐射等因素,找准我市承接的重点产业和企业。按照全市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确定市工业园区和各县(区)工业集中区重点产业和重点承接地,加强宣传推介和沟通联系,做好承接产业转移的基础工作。
坚持将工业向园区集中的原则,努力打造承接产业转移平台,推动园区建设和项目入驻良性互动。重点打造省级工业园区——四川雅安市工业园区(含草坝工业集中区)和享受省级工业园区待遇的汉源万里工业园区(石棉竹马工业集中区)。认真做好园区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创新园区投入体制,鼓励企业投资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建产业园区。完善园区管理体制,强化园区目标管理,搞好园区服务体系建设和与产业配套的原料基地建设。恢复重建项目和转移产业引进的项目原则上向园区、集中区集聚,逐步形成资源集约利用、土地节约使用、环境综合治理、功能有效发挥的产业集聚发展区。支持发展建立“飞地经济”产业园区。
三、优化政策措施,承接产业转移
转移企业注册在雅安的享受以下相关扶持政策:
(一)用地扶持政策。
产业用地在符合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并予以最大限度的优惠。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招、拍、挂方式依法取得,商品住宅开发以拍卖方式供地。土地使用期限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投资高新技术项目及公益事业或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土地出让金按政策给予优惠。一次性付清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经政府批准,可实行分期付款,但首期付款不得低于应交纳总额的60%,三年内付清(未付清的,不得办理土地使用证)。
购买已建或在建的交通、能源设施的控股权和一定时期的经营权,项目用地属于通过划拨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而需要补办出让手续的,经政府批准,土地出让金可按政策优惠收取。
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价格标准。
产业项目新增的建设用地和投资规模大、促进经济发展作用明显的新建工业或大型商业设施等项目用地,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纳入灾后重建的项目,可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独立选址项目按法定标准低限纳入项目预算缴纳耕地开垦费。
收购、重组、兼并市国有企业过程中涉及存量划拨土地的,所获土地收益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按规定批准后用于安置职工。
(二)要素支持政策。
加快要素保障能力建设,推行优势资源向优势企业倾斜。为培育龙头企业,形成各具特色的区域产业经济,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雅安“3+1”(水电及电冶、机械制造、农产品加工+材料产业)工业发展和特色旅游产业,并对调整产业结构、促进产业升级、形成产业链条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重大产业转移项目以及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小的产业转移项目,且落户和注册在雅安的转移企业,市县(区)以最强力度整合生产要素,满足产业转移企业的需求。
一是优先安排水、电、气、煤、油等生产要素计划和指标,确保项目及时落地建设。
二是优先用地预审,享受土地取得的优惠,强力整合用地指标和土地整理,最大限度地满足转移企业的需要。
三是充分发挥我市电力资源优势,整合电力资源,统筹安排电力调度,按保本微利原则保持电价的相对优势,以充足的电量满足转移企业的需要。
四是对资源开发型支柱产业的发展给予重点支持,在坚持市场化配置资源前提下,通过政策引导,推动资源向产业发展转化。优先保证在雅安发展的重点骨干企业的资源需求。
(三)财政扶持政策。
市上及各县(区)政府整合设立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增加工业发展基金,并在其中专门设立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并逐年按财政收入增长比例递增,用于承接载体(园区、工业集中区)的基础设施、专业投资促进机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用于支持鼓励类重大产业转移项目和对承接产业转移先进单位给予工作经费补助以及对先进个人奖励。
对鼓励类产业转移技改项目,优先安排工业发展基金对技改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的扶持,优先安排省级、国家级项目扶持资金。
对鼓励类产业转移项目的各类规费、手续费等,在符合国家现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按照能免则免、能减则减、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实施减免。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和投资建设工业标准厂房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和工业厂房人防费。
为鼓励工商企业投资经营、恢复生产,对新建注册的工商企业免收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卫生许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本费;用电企业经申报批准,可免收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矿产资源开采企业经申报批准,可全部免收属于中央收入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石油(天然气)勘察开采登记费、采矿登记费、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
列入重点科技计划、重点技术创新计划、高技术产业计划的项目,自立项之日起3年内政府免征购置新建生产科研办公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减半征收购置存量生产科研办公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
转移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符合国家、省及我市有关规定的,可享受商标品牌发展的支持政策。整体转移企业落户雅安后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出口名牌等国家级品牌的,在省政府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政策基础上,市政府再奖励50万元(含在全国首次获得国内知名区域品牌的证明商标);首次获得四川省著名商标的,市政府奖励2万元。
鼓励转移企业开发并申报国家级自主创新产品,经认定为国家级自主创新产品和具有产业化前景的在孵高新技术产品,可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重大转移项目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可按有关规定从工业发展基金中给予贴息或资金补助。
对企业(含内外资)新办鼓励类生产性项目,投资强度每亩在100万元以上的:
一次性固定资产实际投入在5000万元以上,并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市政府批准,从企业实现销售收入和运营收入之日起的5年内,市财政将按年度给予一定数额的财政扶持,用于配套设施、技术改造、用工补贴或技改贴息等专项支出。
按照该企业缴纳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政实际收入,前2年每年按60--90%的比例,后3年每年按20--50%的比例,由受益财政安排支出予以扶持企业;
以投资、购买、兼并及其他方式盘活我市境内的长期停产、亏损或资不抵债的上述转移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且安置原企业职工在30%以上,也可享受以上政策。
年使用我市劳动力在400人及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大型商贸物流企业,从投产之日起,由同级财政3年内给予2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贴息扶持。
对上市公司培育过程中,经中介机构辅导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对已支付规定范围内的必要费用,并申请了主板、中小企业板或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再给予15万元补助;对已申请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再给予10万元补助;对完成主板、中小企业板或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再给予10万元补助。对完成境外上市的企业,给予50万元补助。
(四)税收扶持政策。
全面落实国家对西部大开发的区域性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和灾后重建税收扶持政策。由税务部门负责提供税收政策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有关规定执行。
对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转移企业,按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转移企业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
转移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转移企业投资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起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3年营业税。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008年7月1日,受灾严重地区实行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允许企业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国家限制发展的特定行业除外)。受灾地区企业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在三年内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受灾严重地区企业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经市或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4800元的标准予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五)金融扶持政策。
提高金融综合服务水平。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转移企业提供开户、结算、财务管理等金融服务,并在资金募集、项目融资、项目评估、市场信息等方面为转移企业提供咨询和理财服务。县(区)重点企业可在市级银行开设账户,由市级银行直接实行贷款“直通车”服务。
开展信贷业务创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转移企业要积极开展贷款营销,主动了解企业融资信息。创新业务,积极试行推广应收账款、仓储货单、存货、商标权、专利权、股权、矿业权等形式的动产及权利抵(质)押贷款,开办联保协议贷款、法人代表个人财产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转移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对数额较大的贷款项目,采用“银团贷款”、“联合贷款”等形式满足转移企业的融资需要。
完善科学定价机制,拓宽信贷支持范围。充分发挥利率的调节作用,针对不同类型转移企业风险状况,确定不同的贷款利率既通过风险溢价覆盖企业贷款的风险,又让更多的转移企业通过努力达到或基本达到贷款条件并获得贷款,最大限度地满足不同风险程度的转移企业的合理资金需求。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发放抵质押贷款和担保贷款,并积极探索对鼓励类产业转移企业工业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质押贷款。允许转移企业用房产、土地使用权、资源开发的矿权、有效证券作抵押取得贷款。建立转移企业公共融资平台和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国有融资担保公司优先对转移重点企业提供贷款担保。
指导和帮助转移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支持有实力的转移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允许转移企业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和资产证券化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支持转移企业运用创业投资和风险投资工具。
政策性金融机构要运用政策性资金支持鼓励类产业转移企业发展。保险机构要做好转移企业的保险服务工作。
鼓励本地、异地金融机构和外资银行对转移企业开展金融服务,对贡献大的给予奖励。
(六)其他扶持政策。
大力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资源环境条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大力支持发展循环经济,加强节能减排。关闭淘汰高能耗、低效益、高污染企业,整合高耗能企业。关闭重要水资源保护区的污染严重企业。
对世界500强企业及国内500强企业投资项目、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国内外知名企业、名优品牌项目及投资额在8000万元(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按“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特事特办”的原则,市政府将在项目用地、用电、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财政扶持等方面另行研究更加优惠的政策。
凡来我市投资的外来企业,在我市登记注册、银行开户、外汇管理和信贷、物资进出口、矿产资源开发、人事聘用、劳动用工等方面均实行优惠和提供方便,由各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优质服务。
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为转移企业搭建人事人才公共服务平台。出台优惠政策,大力引进和聘请转移产业急需的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把转移企业需要的各类人才纳入职业教育培训计划,鼓励企业与市内职业院校建立校企合作机制,定向培养专业人才。根据企业需求,可免费为企业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对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转移企业按有关规定给予用工补贴和小型企业贷款贴息支持。
四、完善激励机制,引导社会参与
凡为雅安市承接转移企业牵线搭桥做出实际贡献的市内外企业、部门和社会引资人等,政府给予招商引资奖励和表彰(川纪发〔2004〕3号文件规定的不能得奖的人员除外)。
(一)奖励标准。
对引荐外来投资一般性质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一定比例奖励或作为招商引资工作经费补贴给予引荐者。
对引进形成产业链的关键企业和形成完整产业链有明显产业集聚效应的农业产业化、电子信息、新材料制造、特色旅游、生物工程、现代物流和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引荐外来企业参与本市国有企业改组改造及引荐世界500强企业和国内500强企业投资本市的投资规模达到1亿元以上,按实际到位资金的2‰-8‰奖励或作为招商引资工作经费补贴给予引荐者。
对引荐外来投资者投资本市生产性项目或商业零售、物流、会展、金融、保险类非生产性项目,投资规模达到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按投资额给予引荐者一定比例的奖励或给予引荐者一定的招商引资工作经费补贴。
向上争取或直接引进国家或省级部门确定的市外援助、境外捐赠并用于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资金,按到位资金的一定比例计奖。
争取或直接引进的非国家确定的境外捐赠或援助的设备、物资等,按净值折算价的一定比例计奖。
奖金以人民币支付,按投资者实到资金计奖。
外商投资企业或国内投资企业按章程规定分期出资的,根据资金实际到位情况分批奖励引荐者。
已按委托招商处理,并已获得中介佣金的,不再给予奖励。
(二)资金来源和奖励审核。
1、奖励资金的来源。
引进、争取符合确定范围的资金、技术的奖励资金来源,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承担奖励资金。奖励资金在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中支付。
2、奖励的审核:对引荐者奖励按照自行申报、审核确认的办法办理。
(1)对引荐者为雅安市引进国外资金由市商务部门审查确认,引进国内资金由市招商引资局确认,确认后统一交市招商引资局汇总,提交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由市人民政府签发奖励通知并兑现给予引荐者奖金或招商引资工作经费补贴。
(2)为工业园区引进的项目奖励按雅安工业园区〔2007〕24号文件给引荐者兑现奖励或招商引资工作经费补贴。
(3)各区县的奖励和给予引荐者一定的招商引资工作经费补贴由各县区自行决定。
(4)引进同一项目同时符合几项条款的,由获奖者自愿选择一款执行,不重复计奖。
二〇〇八年十月三十日
主办:雅安市经济合作和外事局 单位地址:雅安市行政中心 邮政编码:625000 电话:0835-2360781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电话:123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