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审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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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审核认定办法》政策解读

四川省经济合作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关于印发《四川省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审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川经合发〔2024〕17号

各市(州)经济合作部门、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川内各外商投资企业:

为落实《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有关规定,四川省经济合作局、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制定了《四川省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审核认定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经济合作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4年5月29日

四川省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审核认定办法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有关规定,为做好我省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审核认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审核部门

省经济合作局、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以下简称审核部门)。

二、申报及认定条件

申报退税资格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二)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80人。

(三)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三、申报及审核流程

(一)申报。外资研发中心自评符合申报条件的,按照本办法有关要求向省经济合作局提交申报材料。

(二)审核。省经济合作局牵头召开审核部门联席会议,按照相关要求对外资研发中心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对符合退税资格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由审核部门以公告形式联合发布,并将名单抄送商务部(外资司)、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备案。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由省经济合作局根据联席会议的决定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审核部门自收到外资研发中心按要求报送的全部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之内发布相关公告或出具审核意见。

(三)复审。审核部门每两年对已获得退税资格的外资研发中心进行资格复审,对于不再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取消其享受退税优惠政策的资格。复审的申报材料和审核流程参照本办法。

四、审核方式

(一)书面审核。审核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

(二)实地核查。审核部门在审核认定研发中心资格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实地核查。

五、申报材料

外资研发中心申请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应提交以下材料(均加盖企业公章、一式4份):

(一)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申请书原件(内容包括:外资研发中心基本情况、研发活动情况、符合申报条件的说明)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退税资格审核表原件(见附件1);

(二)外资研发中心为独立法人的,应提交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回执或企业批准证书或设立、变更备案回执,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资研发中心为非独立法人的,应提交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回执或企业批准证书或设立、变更备案回执,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验资报告及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外资研发中心为非独立法人的,应提交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资料);

(四)外资研发中心研发费用支出明细表原件(见附件2);

(五)外资研发中心累计购置设备汇总表原件(见附件3)和清单,及相对应的单据复印件,包括:购置发票、购置合同(包括已经签订合同并于当年内交货的设备购置合同)。在所附单据的右上角标注数字编号,该数字编号应与《累计购置设备汇总表》中的设备名称的序号相对应;

(六)外资研发中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原件(见附件4);

(七)外资研发中心对所有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函原件(见附件5);

(八)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有关定义

(一)本办法所述“投资总额”,是指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回执或企业批准证书或设立、变更备案回执等文件所载明的金额。

(二)本办法所述“研发总投入”,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为设立和建设本研发中心而投入的资产,包括即将投入并签订购置合同的资产(应提交已采购资产清单和即将采购资产的合同清单)。

(三)本办法所述“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是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专职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以及相关专职科技管理人员和为项目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的直接服务人员,上述人员须与外资研发中心或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以外资研发中心提交申请的前一日人数为准。

(四)本办法所述“设备”,是指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在计算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时,应将进口设备和采购国产设备的原值一并计入,包括已签订购置合同并于当年内交货的设备(应提交购置合同清单及交货期限),上述采购国产设备应属于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所列设备(见附件6)。对执行中国产设备范围存在异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税务总局商财政部核定。

七、有关事项

(一)在公告发布后,列入公告名单的外资研发中心,可按有关规定直接向所在地税务部门申请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手续。

(二)税务部门将加强对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的监管。外资研发中心涉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按照《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被公布信息的,外资研发中心应自案件信息公布之日起,停止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并在30日内办理退税备案撤回。外资研发中心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撤出的,自信息撤出之日起,外资研发中心可重新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备案,其采购的国产设备可继续享受退税政策。未按照规定办理退税备案撤回,并继续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依照本办法有关事项第三条规定处理。

(三)外资研发中心采取假冒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虚构采购国产设备业务、增值税发票既申报抵扣又申报退税、提供虚假退税申报资料等手段,骗取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回已退税款,并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本办法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具体从外资研发中心取得退税资格的次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审核表

      2.外资研发中心研发费用支出明细表

      3.外资研发中心累计购置设备汇总表

      4.外资研发中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

      5.承诺函

      6.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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