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审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外资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有关规定,省经济合作局会同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借鉴先进地区好的做法经验,起草了《四川省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审核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审核认定办法)。
二、主要内容
《审核认定办法》共七条,除《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中规定的申报认定条件、需报送材料、执行期限等内容,还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了我省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的审核部门、审核流程、审核方式及监管机制等。
一是明确审核部门。我省审核部门由省经济合作局、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联合组成。
二是优化审核流程。自评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可直接向省经济合作局提交申报材料,审核部门在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之内出具审核意见。进一步理顺了申报和审核流程,便于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申报。
三是规范申报材料。制定了统一的外资研发中心研发费用支出明细表、累计购置设备汇总表、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等材料清单,便于外资研发中心标准化准备相关材料。
四是完善监管机制。税务部门将加强对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的监管。对涉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或骗取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外资研发中心,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申报及认定条件
申报退税资格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二)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80人。
(三)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